接地分為三種:
功能性接地:電氣系統或設備因運行需要的接地。
保護性接地:為防止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因絕緣損壞帶點危及人、畜安全和設備安全,以及設置相應保護系統需要,而將電氣設備正常不帶電的金屬外殼或其他金屬結構接地。
重復接地:為增強接地保護系統接地的作用和效果,并提高其可靠性,在其接地線的另一處或多處再作接地。
功能性接地分為三種:
工作接地:指電氣系統為穩定正常工作電壓的接地。(如變壓器和發電機中性點的接地)
屏蔽接地:指電氣線路或裝置為使其內部導體或器件免受外界電磁場干擾而將其外露可導電部分接地。(如電纜金屬外護層,穿線金屬管及電子組件金屬外殼的接地)
邏輯接地:指為保證電子設備穩定工作而將其金屬底板或某一公共連接線作為邏輯信號的電位參考點而接地。
保護性接地分為三種:
保護接地:指在接地保護系統中將電氣設備外露可導電部分接地。
防雷接地:指為防止雷電電氣系統和設備,以及高架金屬設施和建、構筑物造成的危害,當雷擊防雷裝置時雷電流能順利泄入大地而將防雷裝置接地。(如接閃器、避雷器的接地)
防靜電接地:指為防止電氣系統或設備在運行過程中產生的靜電對人畜和財產造成危害,并將有害靜電順利導入大地,而將產生靜電的部位接地。
一般規定
第5.1.1條 在施工現場專用變壓器的供電的 TN-S 接零保護系統中,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必須與保護零線連接。保護零線應由工作接地線、配電室(總配電箱)電源側零線或總漏電保護器電源側零線處引出。
專用變壓器的供電的 TN-S 接零保護系統 專用變壓器的供電的 TN-S 接零保護系統
N線功能:
1.供單相設備使用。
2.傳導三相系統中的不平衡電流。
3.減小三相負荷中性點的電位偏移。
PE線功能:
保障人身安全,防止發生觸電事故。
第5.1.2條 當施工現場與外電線路共用同一供電系統時,電氣設備的接地、接零保護應與原系統保護一致。不得一部分設備做保護接零,另一部分設備做保護接地。
采用TN系統做保護接零時,工作零線(N 線)必須通過總漏電保護器,保護零線(PE線)必須由電源進線零線重復接地處或總漏電保護器電源側零線處,引出形成局部TN-S接零保護系統。
在用電系統中一部分設備B作TN保護接零,另一部分設備A作TT保護接地,則當作TT保護接地的設備A發生相線對其外露可導電部分所謂接地“碰殼”短路故障時,則所有作TN保護接零的設備B的外露可導電部分將同時帶電,呈現對地電壓。
例如如果電力變壓器中性點直接接地的工作接地電阻值R1=4Ω,作為TT接地保護設備A的直接保護接地電阻值R2=4Ω,則所有作TN接零保護設備B的外露可導電部分將近似呈現11OV的對地電壓。
1—NPE線重復接地; 2—PE線重復接地; L1、L2、L3—相線;N—工作零線; PE—保護零線;DK—總電源隔離開關;RCD—總漏電保護器(兼有短路、過載、漏電保護功能的漏電斷路器)
2—PE線重復接地; L1、L2、L3—相線;N—工作零線; PE—保護零線;DK—總電源隔離開關;RCD—總漏電保護器(兼有短路、過載、漏電保護功能的漏電斷路器)
第5.1.3條 在 TN 接零保護系統中,通過總漏電保護器的工作零線與保護零線之間不得再做電氣連接(N線與PE線不能有接觸)。
第5.2.1 條 在 TN 系統中,下列電氣設備不帶電的外露可導電部分應做保護接零:
1 電機、變壓器、電器、照明器具、手持式電動工具的金屬外殼;
2 電氣設備傳動裝置的金屬部件;
3 配電柜與控制柜的金屬框架;
4 配電裝置的金屬箱體、框架及靠近帶電部分的金屬圍欄和金屬門;
5 電力線路的金屬保護管、敷線的鋼索、起重機的底座和軌道、滑升模板金屬操作平臺等;
6 安裝在電力線路桿(塔)上的開關、電容器等電氣裝置的金屬外殼及支架。
第5.2.2條 城防、人防、隧道等潮濕或條件特別惡劣施工現場的電氣設備必須采用保護接零。
第5.3.2條 TN 系統中的保護零線除必須在配電室或總配電箱處做重復接地外,還必須在配電系統的中間處和末端處做重復接地。在 TN系統中,保護零線每一處重復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值不應大于 10Ω。在工作接地電阻值允許達到10Ω的電力系統中,所有重復接地的等效電阻值不應大于 10Ω。
第5.3.4條 每一接地裝置的接地線應采用 2 根及以上導體,在不同點與接地體做電氣連接。
不得采用鋁導體做接地體或地下接地線。垂直接地體宜采用角鋼、鋼管或光面圓鋼,不得采用螺紋鋼。接地可利用自然接地體,但應保證其電氣連接和熱穩定。
接地電阻是由接地體(如鋼管、角鋼、鋼筋)電阻、土壤電阻、接地體與土壤接觸電阻三部分組成。
由公式知,并聯的電阻越多,總電阻就越小。
第5.4.1條 在土壤電阻率低于 200Ω·m 區域的電桿可不另設防雷接地裝置,但在配電室的架空進線或出線處應將絕緣子鐵腳與配電室的接地裝置相連接。
第5.4.2條 施工現場內的起重機、井字架、龍門架等機械設備,以及鋼腳手架和正在施工的在建工程等的金屬結構,當在相鄰建筑物、構筑物等設施的防雷裝置接閃器的保護范圍以外時,應按下表 規定裝防雷裝置。
當最高機械設備上避雷針(接閃器)的保護范圍能覆蓋其他設備,且又最后退出于現場,則其他設備可不設防雷裝置。
第5.4.7條 做防雷接地機械上的電氣設備,所連接的PE線必須同時做重復接地,同一臺機械電氣設備的重復接地和機械的防雷接地可共用同一接地體,但接地電阻應符合重復接地電阻值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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